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于6月27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秉持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会同市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期间,刘建芳副主任带队赴赵县开展立法调研,详细了解该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城市更新工作开展情况;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呼和浩特、沈阳、大连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寻求科学解决问题答案;多次召开立法协商会等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市直、县(市、区)相关部门、企业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的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登载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志,到我市高铁片区、太平河片区、复兴大街滹沱河特大桥、石煤机等城市更新项目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建议。10月1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10月18日市委同意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做好城市更新工作,关键在于体制的理顺、职责的落实,《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清晰明确,容易产生推诿扯皮问题,并且其中基层政府、组织职责的位置摆放不够科学合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条充实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科学规定其他有关部门的协同职责;将基层政府、组织职责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进行单独规定;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增设第二款,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我市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做法、成熟的更新理念,总结提炼为法规制度,更多体现到《条例(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坚持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坚持二环内做 “减法”、二环外做 “乘法”;加强二环路沿线规划; (下转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