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职工杜晗金(身份证号码:130104********1849)自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到医院工作,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和报告不能来单位工作的说明,杜晗金违反劳动纪律,已形成旷工事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规定》,我院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告知。如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办理解聘手续,逾期不办,医院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声明。
石家庄市人民医院
2024年6月5日
2024年06月05日
我单位职工杜晗金(身份证号码:130104********1849)自2023年1月至今一直未到医院工作,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和报告不能来单位工作的说明,杜晗金违反劳动纪律,已形成旷工事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力资源厅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规定》,我院决定与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特此告知。如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院办理解聘手续,逾期不办,医院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声明。
石家庄市人民医院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