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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认定企业可享受资金等支持

2024年03月29日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吴 温)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大对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经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可以享受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原《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石发改创新〔2021〕697号)同时废止。

  “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速成长期的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秀标杆企业。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发改委组织认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地发改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发改委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十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申报企业持续经营四年以上(满四个会计年度),且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非上市公司或非外资控股及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等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企业的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和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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