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三版)二环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实现综合片区可持续发展;推进精品街道、城市客厅建设;坚持房地产开发为产业发展让路,插花式开发为集中开发让路,土地供应优先保障产业所需,引导企业和项目入园进区,推动产业高端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等,在《条例(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附则部分解释相关含义,以此彰显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独有的亮点和特色。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 “民生优先”理念更多贯穿《条例(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 “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内容。二是在第十九条调解与征收条款中增加维护物业权利人权益的内容。三是在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条款中增加“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等内容。四是在第二十五条老旧小区、城中村条款中,增加“加强养老、托 育、家政、快递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五是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对加装电梯进行专条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 “绿色低碳、文化传承”理念更多贯穿 《条例(草案)》之中。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在第三条基本原则条款中增加“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内容并对第二十九条公共空间条款进行修改。二是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三是将第二十三条历史建筑条款、第二十四条设施建设条款、第二十六条老旧厂区条款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 (草案)》对更新单元策划方案的定义、更新方式的分类和定义不够科学精准。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河北省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更新单元策划方案进行准确表述。同时,将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修缮利用、改建完善、拆除重建三种方式有序推进”。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相关条款不够充实完善。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全部条款并入第六章,同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具体表述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删除了部分条款,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结构更加完整,语言表述更加规范,符合我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