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吴 温)近日,省发改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光伏电站从规划、开工、建设、运行、改造升级、退役等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以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省发改委要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衔接,严格按照省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明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变更。已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市场化并网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相关用地审批等手续前,严禁开工建设。
根据《管理办法》,在行业管理方面明确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重大布局,并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并网在运光伏电站项目的建档立卡工作。每个建档立卡的光伏电站项目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编码,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针对当前较突出的接网消纳问题,《管理办法》要求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电网企业应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确保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得允许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光伏电站项目发电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