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14日
第05版:民主·法治

我市三部地方法规将于近期正式施行

2022年04月14日

  (资料图片)

  (资料图片)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程序,2021年6月,又启动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的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立法项目“双组长”制,按照政府部门起草、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法定程序,通过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创新开展立法项目进校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全力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三部《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22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顺利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这三部《条例》。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

  助力打造体育强市健康石家庄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作为省会首部体育地方性法规,符合省会功能定位、体现石家庄特色,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

  《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群众健身场地保障。《条例》从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全面具体地规定了有关内容。《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公共设施服务范围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体育设施。这些规定将有效助力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的问题。

  关于体育设施使用顺序。《条例》明确规定,专属体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活动。这一条款清晰了使用体育设施的权利和先后顺序,将为有效避免设施使用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关于全民健身融合问题。《条例》从体育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科学技术相融合的角度,规定了若干内容,彰显了新时期全民健身发展的特征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市体育局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省会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重要体现。这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体育局将把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体育部门的重大职责使命,加快补齐短板弱项,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扩面提质,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丰富体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高标准、多层次的健身需求,全力打造运动之城、体育强市、活力石家庄,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贡献体育力量。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

  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法规支撑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我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规支撑。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须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养犬管理制度。《条例(修订)》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修订)》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为了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修订)》中增设了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内容。同时,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了准确表述。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条例(修订)》中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公安部门将把宣传贯彻《条例(修订)》纳入石家庄市普法教育和城市文明公益宣传之中,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理念。

  据了解,今后我市将要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组织体系、养犬管理共治体系。在“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未拴绳、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应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便利群众办理各项养犬业务,确保立法的效果在执法中充分体现。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让爱国卫生运动规范化法制化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多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并在创建卫生城市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爱国卫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为公共卫生安全和公民健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爱国卫生工作体系。《条例》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遵循原则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并在明确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的基础上,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民权利义务、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规定。同时,为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完善体系,在“组织与职责”部分对爱卫会的机构性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遭遇战,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文化氛围,《条例》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职能,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就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制定和网络健全、卫生机构教育、学校教育、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机关团体宣教、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宣教、新闻媒体宣传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同时,在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基础上,倡导性地提出了我市的公共卫生行为规范。

  关于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加强社会健康管理,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今后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要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重要指示精神进行了表述。《条例》规定,要有序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的创建和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创卫经验,《条例》明确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重点区域治理要求和农村环境卫生标准。就农村、学校、旅游景区厕所改造升级和加强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建设管理作了规定,对病媒生物防控作了制度性规定,对控制吸烟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授予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和授予单项工作先进称号作了规定。同时,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石家庄市卫健委负责人表示,全市卫健部门将把贯彻落实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有效落实,推动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同时,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动员群众积极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并以“爱国卫生月”等活动为载体,在农村、社区等重点区域进行集中宣传,努力在全市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全市各级爱卫办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并将监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022-04-14 1 1 石家庄日报 content_81450.html 1 我市三部地方法规将于近期正式施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