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 艺)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8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符合规定的2016年、2017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据悉,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
各级行政部门将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在本系统内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申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申请学生可填写申请表,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汇总各部门毕业生代偿名单,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