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委。申报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须盖章)、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企业所属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发改委进行初选,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程序给予奖励。
本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单位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信用记录。
奖励资金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