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30日
第05版:社会新闻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市交管局曝光一批酒醉驾案例

2021年04月30日

  □本报记者 胡雁冰

  通讯员郭俊岭 朱晓明

  

  为推动巩固“酒后拒驾”意识,预防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4月29日市交管局公布十起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翟某勃,男,石家庄市无极县人。2021年2月21日23时45分许,翟某勃驾驶冀A721××小型轿车沿果王线齐洽到郭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燃气公司门前时撞上路边大树发生交通事故,冀A721××小型轿车起火,造成翟某勃死亡,车辆几近报废。

  经报案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查询结果、现场监控、酒精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翟某勃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和惨重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壮,男,河北石家庄人。2020年6月29日13时07分左右,张某壮醉酒后驾驶冀A216××号小型客车沿祁连街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车辆突然驶入对向车道,与任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在发生事故后张某壮并未停车保护现场,而是继续驾车驶至珠江大道与祁连街交口处才停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严重。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袁某,男,石家庄市赵县人。袁某于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冀A360××号绿色轻型厢式货车,沿和平路行驶,途经西三环主路、南三环主路等多条快速路,在南三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袁某所行驶的道路均为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均较快,且驾驶的车辆为货车,极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袁某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张某博,男,河北三河市人。2020年11月1日4时许,张某博醉酒驾驶冀A7R5××小型轿车,沿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注意力分散,致使其所驾驶车辆溜车撞上了前方车辆,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1.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犯罪嫌疑人李某宾,男,石家庄市高邑县人。2017年4月10日,李某宾因酒驾被高邑县交警大队处以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9年11月28日20时30分许,李某宾饮酒后驾驶冀ALU1××号机动车行驶至高邑县刘秀路与工农街交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当场查获,李某宾拒不配合呼气检测,民警带其强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1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宾被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以上真实案例时刻警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不仅对驾驶人本人的生命安全存在危害,更会危及他人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广大驾驶人更要算好一笔“责任账、经济账、家庭账”,养成安全文明的驾驶习惯,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酒驾醉驾行为。石家庄公安交警号召大家人人争当“拒绝酒驾,安全出行”的号召者、践行者、劝导者、示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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