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校何丽娜同志(身份证号为:130106********302X)于2005年10月申请病休。该同志一直没有给学校提供过相关的身体情况证明,也无法联系到本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有关事宜的函》规定,决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特此声明。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与单位联系或向人事劳动相关部门提出按法律程序办理。在此期间,如未提出异议,将办理解聘手续,停发工资,终止社会保险等待遇,移交人事档案。
石家庄市南高营小学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