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信访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进行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党委、政府各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问责种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 诫勉谈话;
(二) 通报批评;
(三) 责令检查;
(四) 离岗培训;
(五) 调离岗位;
(六) 责令辞职;
(七) 免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责令辞职及免职决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对于情节严重,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作风不实,虚报浮夸,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处理。
(三)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责令辞职处理。
(四)因喝酒贻误工作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酗酒滋事的,给予调离岗位或免职处理。
(五)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六)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七)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八)令不行、禁不止,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九)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安心工作,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免职处理。
(三)经常出现“走读”现象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检查处理。
(四)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影响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五)指使或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七)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实施行政行为的,给予责令检查直至免职处理。
(八)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制度不落实,致使所属人员出现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处理,对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给予责令检查直至免职处理。(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