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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市污水处理费将上调
居民、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分别调至0.80元、1.00元
稿件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 林 青)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的污水处理费将按用水量计算,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为1.00元(含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按排水量计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计算。

  按照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部分居民、非居民可享以下优惠政策:

  对持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持有低保证的低保户,仍执行原来的收费标准即每立方米0.60元;对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或以水为部分原料的生产企业,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按实际排水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排水量的,经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用水量40%—60%的比例计算缴纳污水处理费;农业、园林绿化(包括住宅小区)专项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对不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

  据了解,今年12月17日我市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最终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也为了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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